明年3月1日起,这条新规将影响病理诊断地位

12月2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了《关于印发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其中规定,原则上,在病理确诊结果出具前,医师不得开具抗肿瘤药物进行治疗。

办法提出,开展肿瘤诊疗服务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肿瘤药物管理工作组,并定期对本机构抗肿瘤药物相关的医师、药师、护士进行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培训并进行考核。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药师、护士,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医疗机构组织相关培训并考核。另外,医师应当根据组织或细胞学病理诊断结果,或特殊分子病理诊断结果,合理选用抗肿瘤药物。原则上,在病理确诊结果出具前,医师不得开具抗肿瘤药物进行治疗。

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成本-效果比差或者严重违规使用等情况的抗肿瘤药物,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肿瘤药物管理工作组应当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肿瘤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抗肿瘤药物供应目录。

办法称,医疗机构应加强抗肿瘤药物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同时应制订抗肿瘤药物使用应急预案,对出现外漏或严重不良反应的,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行风建设,规范抗肿瘤药物采购,对存在不正当销售行为或违规销售的企业,依法依规及时采取暂停进药、清退等措施。

此外,医疗机构还应当将抗肿瘤药物处方点评和用药医嘱审核结果纳入医师定期考核、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业务考核。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医疗机构应当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要取消其处方权。